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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15日起海关对这些商品实施出口检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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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1年第81号(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)。

       公告指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,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“B”,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。

       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,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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